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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5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学生就业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任务艰巨复杂的工作,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也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一、就业政策法规含义

就业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高等院校,为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实施程序、实施办法、权益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等等。主要包括国家教育部及其他有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培养学校、为大学生就业工作颁布的有关文件。

这是为我们大学毕业生制定的,我们就应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使自己在求职时少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少遭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令人遗憾的是,毕业生往往对这方面的信息不够重视,只有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时,才想起有关的政策、法规条文。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

二、就业政策法规的作用

1、少走弯路,提高就业成功率

我们在求职之前,应先掌握就业政策法规,它可以指导你按正确的方向去求职,减少失误,节约你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可以帮你了解国家的相关奖励或优惠政策,让你更理性的选择,这样毕业生在就业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求职择业,就能保证就业的有效性,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案例] 小赵是上海某大学软件工程专业2002届毕业生,他来自安徽,毕业后想留在上海发展。大学四年,他成绩优秀,凭着过硬的专业功底,上海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向他发出录用通知。到公司报到后,公司老总对他很器重,在大四的最后一学期的6月份就开始上班了,先实习三个月,三个月后到了02年9月底,小赵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该公司与他签订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接着他就忙于负责公司交给他的新项目。到了12月,他无意中从同学处得知,外地毕业生在上海就业需要办理“蓝表”审批手续,他这才模模糊糊地记起学校还有一些手续,由于忙于公司项目,一直拖着没办。于是他请假,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老师告诉他按照当年的政策规定,进上海审批已经在10月底截止,也就是说,他再不能通过毕业生留上海这条途径解决上海户口,而以后若想解决上海户口则需要通过办理复杂的人才引起手续。对于只有本科文凭,又没经验的毕业大学生来说,人才引进是很难的。

[案例点评]小赵品学兼优,找到一个好工作也是应该的,但是他却对相关的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不够重视,这样就错过了办理毕业生进沪的审批时间,要多走很多弯路。在此,要提醒同学们,求职就业并不仅仅就是找一个接收单位,平时要多留意就业政策,特别是想进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的同学,要特别关注外地毕业生进这些城市的一些政策规定,进这些大城市对毕业生都有特别的要求,不是每一个同学都能满足的。

2、维护权利,确保就业公正性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相对来说,毕业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些就业政策和法规条款就是针对以前就业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对毕业生不公正的现象制定的,以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当然,就业的政策法规对供需双方都是公正的,毕业生自己违反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找工作双方签订协议,如果公司违反协议,工资数低于规定,或者私自解雇毕业生,毕业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应的赔款。如果是毕业生自己违约,那得支付违约金。这方面的案例较多。

三、国家的就业政策法规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国家制定的就业政策是针对全国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的,它虽然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就业政策法规还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大幅增加,中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越来越重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比如,毕业生到西部工作采取优惠政策,后面会谈到。

2、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比如,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惩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和中介等。

3、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政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和担保。

4、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比如,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在对大学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的同时,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对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些与我们以后的就业是息息相关的。下面我们具体的来看看这些就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部分)

1、统分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委托培养与定向生按合同就业。

2、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旨及师范奖学金后。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是指没有拿到毕业证的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受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4、肄业生的就业政策。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5、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此类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级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6、毕业生到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的问题。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7、考研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则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毕业生改派的政策。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申请改派,须向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以上原则的,由学校到相关教委或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针对毕业生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将予专门指导,并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西部的政策

2000年底,中央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号召大学毕业生积极投身于西部的开发与建设之中。紧接着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出台了许多鼓励措施。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同时,为志愿者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现行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8、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国家对志愿者的鼓励政策切实到位,近年来报名的大学毕业生非常踊跃,报名参加的人数多于招募的人数。每年招募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并且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明确。比如,明确规定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总分加10分;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四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等。

(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开始于1999年,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的保障和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2、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户籍限制。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大学生来说,了解并认识国家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住机会,勇于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去建功立业。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其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约定补充条款等。

对于大学生来说,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毕业生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3、对于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一视同仁。

4、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应注意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相互衔接。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借口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等做法都是错误的。

(五)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

如果毕业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如果毕业生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毕业生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参加,毕业生应该主动参加。最后,应届毕业生最好到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人事代理,如果没有办理人事代理,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

四、学校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一)关于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的政策和规定

1、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也是毕业生报到前,表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着就业和录用意向的明确的和唯一的凭证。在整个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凭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

有效的就业协议具有的特点:第一、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各自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诚信地交待自己的真实情况;第二、主体适格,主要是指协议双方,一方必须是在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另一方则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且正常营业、当年度有用人计划的用人单位;第三、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程序规范。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第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第二、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第三、毕业生拿协议回学校鉴定、盖章;第四、毕业生及时将一份协议返回单位。

另外还应注意,毕业生在同一时间都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想领取第二份协议,则必须先解除第一份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程序上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

2、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报到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不论什么原因,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果毕业生不慎将报到证遗失,可由毕业生本人写明具体情况,毕业生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证明属实后,再为其补办报到证,且须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3、户口迁移证

大学生在学校读书,户口迁到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迁出。

户口迁移证是大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都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档案

证明大学生学习经历,里面有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他的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大学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如果大学生就业后所在的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毕业生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人才交流机构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二)毕业生就业的程序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一般有以下程序:

1、由学校提供就业信息,并负责推荐;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3、用人单位向学校返回接受意见(推荐表);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由学校将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就业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教育部;

6、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下发,由省、市地方调配部门按计划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