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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20-03-15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就业政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顺利与否,并且其就业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我国的经济状况。每年高校毕业生急剧增长的数据强烈地考验着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我国现行具体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直随着国情的变化不断发展。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具体类型不断发展。

  (一)就业市场法规政策。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途径,优化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而建立的。就业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从性质上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一些规定,如《劳动法》、《合同法》等;二是国务院各部门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二)就业准入政策。

  就业准入政策是指大学生就业获准进入某些地区、专业、职业等的相关政策。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中规定毕业生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就业准入政策可以具体分为:(1)地区准入政策。每个地方都会有进入本地方的用人指标,相应地会出台一些具体的进入政策,限制一些人的涌入;(2)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三)招考录用政策。

  招考录用政策主要指在选拔毕业生的过程中的一系列关于招考的规定,是国家在大学毕业生人数上所制定的一系列限制性原则和措施。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层面主要是公务员招考的相关制度,在企事业单位录用大学生方面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制定的在招考程序上的一系列规范。关于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的一系列政策就是典型调查的招考录用政策。

  (四)权利维护政策。

  权利维护政策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者本人和就业单位权利维护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对于就业者本人主要是维护其平等的就业权,对于用人单位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系列利益。权利维护政策有利于就业的规范化和秩序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有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选择单位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

  (五)宏观调控政策。

  它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我国人才结构平衡发展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城市企业、农村、西部等地区就业的鼓励性措施。比如城乡基层岗位开发、统筹实施大学生下基层项目、“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官计划”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

  (六)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是积极劳动政策体系中最直接、最积极的政策,也是现阶段效果比较显著、作用比较持久的措施。我国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崛起和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为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人事部规定,为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各级人事部门鼓励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近几年来,国内对大学生创业的态度非常积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七)社会保障政策。

  2003年是扩招学生第一年开始大规模就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相当一部分学生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即处于“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境地。相应地,国家除了出台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外,还出台了一些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以解除在就业上困难大学生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大学毕业生就业。

  (八)派遣接收政策。

  派遣与接受政策指在大学毕业生离开学校到就业单位报到过程中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的主体,落实各项工作,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表现形式。

  (九)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是为求职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及在职业中求进步、求发展而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指导。狭义的就业服务是给求职择业的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帮助其求职和择业,为其与职业的结合牵线搭桥。广义的就业服务就是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及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在我国,就业服务还应包括就业政策导向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工作。此外,还有人事代理制度,特殊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等。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歧视性就业政策仍然存在。

  国家已经明确了大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的市场就业模式,但是一些地区的就业准入制度依然存在,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严格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如借读费等的存在。歧视性就业政策如:一是女性大学生群体的不公正就业待遇,很多女性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无故受到排挤;二是对于应届毕业生的经验歧视,很多企业吹捧经验的重要性,甚至利用大学生没有经验趁机压低薪资标准。

  (二)高校专业设置和教育体制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加工型”的国家,掌握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还很少,对中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需求远大于基础型理论人才,而目前中国职业技术教育远远落后于基础教育。这是值得思考的,德国应用型人才和基础性人才的比是8∶2。很多高校没有摆好自己的位置,高校在社会上担任的本质上是培训的角色,肩负着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的重任,其存在的理由就是为社会创造更加合适的建设人才,而现阶段的高校很多都偏离这个方向,高校为了争排名,乱设专业,忘记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把教育学生和市场需求很好地结合起来,造成人才需求的结构失衡。现在有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也有很多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人才,使得人才供给出现尴尬。

  (三)大学生就业渠道亟待畅通,劳动力市场分割弊病严重。

  大学毕业生是刚刚走出校园的一群人,无论从经济实力、经验积累角度看都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指导。虽然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给予了很大支持,但是我们又看到,很多学生去贷款时因为没有本市户口,进行不了工商登记,难以获得贷款的担保支持,这就需要社会更多的支持,给大学毕业生多开几盏绿灯。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实存在,被人为地划分为二元结构,不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的差距,而城乡经济差距又诱使劳动力流动的不合理迁移,更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负面效应。

  (四)配套制度的缺失,就业服务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对就业政策的配套制度缺失,如现行的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户籍管理制度划分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出现了等命不等价、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口管理费、借读费、警察收容、遣返外来人口的现象,因而政府应进一步取消户籍制度,支持大学生顺利就业。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鼓励和发展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这些职业介绍机构确实对就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有些机构却诈取中介费,因而国家应加强监管力度,为大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就业环境。

  (五)全社会和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要有所改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看待事物不可避免地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就业的个体更注重个人利益,价值观不可避免地有所偏移,导致了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追逐“名利”,人才流动的方向正说明了这个问题,造成了地区就业压力迥异,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长期以来的优越感,很多人依旧不能接受平凡的、普通的工作,使得自己的择业面很窄,进而出现部分失业,这是一种巨大的社会浪费。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对策探讨

  (一)明确目标,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积极开辟就业渠道,政府要积极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自主创业,并且注意发展对外劳务合作,鼓励向国外输出劳力,扩大就业机会;企业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领域,注意对在职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要提高自主创业意识,提高自身的化素质,积极向第三产业转移。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推进公平就业。

  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大学毕业生能够公平就业⑥。(1)进一步规范各种录用考试,为学生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和条例,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2)政府相关部门应关注大学生就业意识的变化,引导他们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就业,根据人才市场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教育改革的促进力度,使就业市场更为平稳。(3)政府应加大对就业结构的宏观调控力度,来辅助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4)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后续服务力度,引导支持毕业生多元化就业。(5)建立创业扶持体系⑦,应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为创业者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为学生自主创业开辟道路,提供创造性人才合理流动的优惠政策。(6)加强监督调控,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就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就业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大学生择业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建立,强化就业服务。(1)重视信息在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信息畅通才能够实现人才的合理分配。(2)积极培育协作性、区域性市场,发展并完善校园市场,促进校园招聘活动有序开展;充分扶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3)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才市场管理,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应聘、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四)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2002年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用人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五)高校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自身根据市场发展调整课程设置,在专业调整中,要加强“校企合作”,深入了解社会对各专业的人才需求,为高校专业设置提供有力依据。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有效的职前实习有助于加强大学生对职业和自我的了解。同时,高校应高度重视就业指导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有充足的保证。高校要加快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系统化、科学化建设,重视大学生涯规划。坚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与人才培养、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就业指导与服务贯穿于四年大学生活的始终。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就业指导人员队伍。通过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摆正心态,客观定位,选好目标,多些务实,少些浮躁,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结合自身特点,扬长避短,从而有的放矢地寻找适合自己的就业单位。